深圳市鼎广元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40000元 -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入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06-12 14:44:58 栏目:广东 97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鼎广元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35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鼎广元实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8572056m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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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英昌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龙岗)应急罚〔2023〕35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鼎广元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处罚依据 | 1、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2的规定;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6的规定;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深圳市鼎广元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作出:1.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2.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3.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三项,对深圳市鼎广元实业有限公司合并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4.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9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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